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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当事人实现拘役五个月(缓刑)的有利结果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李大贺律师

案号:(2018)豫0184刑初351号
李大贺律师作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审阅了卷宗,与陈某某进行了交流,全程参与了本案庭审,当庭就陈某某在本案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权来源:
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
《律师法》《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
辩护意见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有关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有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二条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关免予刑事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有关适用缓刑的规定。
辩护意见的事实依据:
1、新郑市公安局某某大队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具的《破案经过》第1页、24页显示,陈某某本案刷单被骗受害人报案而牵涉其中,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而陈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该犯罪行为。
2、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具《到案经过》第2页、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具《到案经过》第2页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
3、《侦破报告》第24页示,2017年8月,陈某某成为威尼斯人网络赌盘前台管理人员。
4、陈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末至第3页、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笔录》均示,其工资收入只有3000元,其工作内容就是从QQ群里复制QQ号,将复制的QQ号归到一个文件夹中交给苏某某等。陈某某没有任何的与受害人交流、引诱受害人交出钱财等具体的诈骗等行为,为单纯的辅助人员。
5、《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第二页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法定的社会危害性条件,不予批准逮捕。
6、《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陈某某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辩护意见:
定罪部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陈某某的定罪指控正确,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
量刑部分,辩护人首先认可公诉人有关对陈某某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的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本案开设赌场罪罪行,属于自首,加之陈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仅其辅助作用,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因此,辩护人建议给与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各种因素不宜对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考虑到陈某某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事实,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豫018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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