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查看资料

政府规章中保留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

发布日期:201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清理要求,某些政府规章中的许可事项予以了保留,自2004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实施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认为临时性许可需要继续实施,于2005年6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按照人大的立法程序,一般至少需要2个月的审议期限。那么,在人大审议过程中,有关临时性许可是否在2005年7月1日起就自动失效,在实际工作中不得继续实施?还是待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原临时许可则相应废止,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应当在临时期届满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以继续实施;如果地方性法规未保留该项行政许可,则自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该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停止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