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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产权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9-08-16    作者:翁明军律师

【关键词】
离婚房产分割
【裁判要旨】
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基本案情】
经人介绍张某与杨某认识,为了结婚,杨某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张某与杨某于2010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2012年10月2日生育一女杨小,杨某以怀疑婚生女非自己的亲生女为由,对张某经常进行殴打侮辱。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11月,张某无法忍受杨某的凌辱,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了离婚,双方因女儿的抚养权和房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房产是杨某的个人财产,张某不享有份额。女儿由母亲张某抚养成长,由父亲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离婚纠纷,关键问题有两个,一个为房产的分割,另一个为婚生女杨小由谁抚养。解决房产分割问题首先要判断该房产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该套房产是由杨某在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产是杨某的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而演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享有份额。另外,关于女儿杨小的抚养问题,由于女儿年纪尚小,综合各方面的情况,适合和母亲张某成长,由父亲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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