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发布日期:2019-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成立本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3条与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特别法条,故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未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本罪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