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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能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9-08-28    作者:李晶律师

到了快退休的年纪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随着退休年龄递减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和就业两部分补助金。那么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大?社会广泛认同的55周岁,60周岁的退休年龄,是哪里来的?适用所有人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之规定,要想55周岁或者60周岁退休,应当同时满足“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条件。那么如何判断连续工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期间没有离职等情形的,才能视为连续工龄。那是不是连续缴纳社保十年也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不可以。
现实中年近六十在工厂上班的比比皆是,其发生工伤,不能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吗?
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如果确实满足上述退休年龄条件,并且单位是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法降低赔偿标准是可以的。
第二,如果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我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一次性伤残就业应该全额发放。
第三,如果虽然缴纳了保险,但是达不到退休标准的,依然应该依法全额支付上述赔偿金。
个案个例,如遇工伤,建议及时到律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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