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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单义律师

引言


曾经代理过多起,饱受家庭冷暴力摧残的婚姻。在他们的生活里没有动手的家庭暴力,没有感情交流,没有夫妻间关心,仅有的一点温馨感情随着时间消磨殆尽。换而言之与一般家庭暴力的区别,同样都是三观不和与生活模式冲突,就缺身体伤害了。冷暴力的例子,有除了给生活费就没有交流的,有夫妻逛街像路人的,也有喜欢钱超过感情的。在他们的诉求里,没有一世深情,只想从此放过——离婚就好,摆脱婚姻的困扰与束缚。作为婚姻家庭律师,笔者有时会考虑冷暴力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现一一阐述。
一、何为冷暴力?


法律对何为冷暴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文义理解,冷暴力与热暴力相对,是指不通过殴打等暴力行为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实践多认为其实质是一种精神暴力,行为通常表现为语言的嘲讽攻击、故意忽视和漠不关心等。


冷暴力产生的原因,与丰富的现代社会生活有莫大联系,社交更加方便,人与人情感交流却越来越少。同时也是在社会文明与法治推动下,传统家庭“热”暴力越来越少,冷暴力渐行进人们的视野。此外,也与现代工作压力有一定关系。


长期冷暴力对配偶的伤害其实不亚于身体暴力,可能造成受害者出现精神或心理疾患,生活在此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子女也易出现心理孤僻等情形。


二、冷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一)何为家庭暴力?


何为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社会生活中常说的性暴力、经济暴力或者冷暴力等并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规定,当然没有规定不代表不构成家庭暴力,而是交由裁判者裁量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或与其相当。《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沿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城《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内容,并增加了经常性谩骂和恐吓两种列举行为,其他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例如侮辱诽谤,同样交由裁判者裁量。《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构成家庭暴力的冷暴力其本质是精神暴力。


冷暴力的含义与家庭暴力存在交叉,当具体的冷暴力行为符合家庭暴力规定的内容,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对构成家庭暴力的精神侵害行为即精神暴力,进行了不完全列举。除经常性谩骂、恐吓的精神侵害行为之外,其他精神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家暴暴力,交由裁判者判断。同时也表明其他构成家庭暴力的精神侵害行为,其行为性质要与经常性谩骂、恐吓相当。


冷暴力的行为方式,前已列举,此处可以进一步区分,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前者积极行为,如语言上的嘲讽攻击,若与“经常性谩骂、恐吓”行为性质相当,构成家庭暴力。后者消极行为,如故意忽视、冷淡疏远、漠不关心或拒绝敷衍等行为,是纯粹上的“冷暴力”,不具有积极性质,与法律列举的“经常性谩骂、恐吓”行为性质并不相当,依法不构成家庭暴力。对于后者消极行为为何不够成家庭暴力?笔者理解:夫妻双方之间的争吵与沉默实在太多了,法律实难巨细无遗,也无法分辨处理;法律对于积极行为尚能阻止,对消极的沉默实则无法可为。


综上,构成家庭暴力的冷暴力其本质一定是积极实施的精神暴力。


三、构成家庭暴力的冷暴力,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构成家庭暴力的冷暴力,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何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结语


须要说明的是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司法实践认为并不限于家庭成员,其他有关家庭暴力的其他问题,笔者在另一篇文章有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阅读。


笔者延伸思考,实践中不够成家庭暴力的冷暴力,并非完全不具有实践意义,长久的冷暴力与夫妻感情不和或破裂通常都有直接联系,“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局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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