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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法律效力的根据

发布日期:2019-10-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心理中的一种习惯和组成要素,自然而然地会遵守法律。

(2)合法认识: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及其裁决的合法性的认同,由于法律或裁决是出自人们选择的政权通过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产生,使人们对它有合法性的认识,相信并认同,于是会加以遵守。

(3)畏惧心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暴力,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对法律具有的惩罚性的恐惧,使人们被迫服从法律,予以遵守。

(4)社会压力: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社会有相应的行为模式,是人们所共同依赖的,一旦有人违反,将会损害到其他依赖和服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或组织,彼此之间的行为依赖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压力迫使人们服从法律。

(5)个人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守法相对于其他选择而言。是对行为者最为有利的结果,出于理性的考虑,会选择守法。这在学说上是一种功利论的观点。

(6)道德信念:守法是合乎道德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守法不仅意味着自身会得到好处,也使得他人获得好处,反之,会使守法的人利益受损。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道德观念,根据公平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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