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黑心商家把翻新产品作为新品出售,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11-01    作者:110网律师

双十一将近,相信广大网友也都按奈不住消费的欲望,面对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促销和史无前例的折扣,除了“买买买”,还能有别的选择吗?不过吕律师也在此提醒各位朋友理性消费,毕竟商家很多“跳楼价”、“血亏”、“划算”的标签背后是有一定营销策略的,原价低标价高,然后再降价卖的伎俩也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不过这些都比不过以次充好,把旧产品翻新然后挂上“全新”的标签来卖的,相信您身边一定有买了新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用了没多久就坏掉的经历。那么黑心商家把翻新品当新品销售的行为,究竟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呢?作为消费者,我们该怎么维权呢?别急,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1号,某电视台全天滚动播出S品牌平板电脑的广告。侯亮看到广告后觉得这款平板电脑很好,于是便到定价更便宜的淘宝下单买了一台。在收到产品以后,侯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手里的平板电脑许多功能都打不到广告中展示的那种效果。它的功能更多的像是之前已经被淘汰的同品牌的某系列平板。于是侯亮找到专门人士对自己手中这台电脑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他所购买的正是淘汰产品的翻新品。侯亮觉得很气愤,商家将翻新品当新品卖,难道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吕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商家的不法行为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作了全面保护。 
        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商家将淘汰的产品翻新加工之后重新拿出来卖,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本案当事人侯亮可以以上述法律条款为依据要求淘宝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商家拒不承担,侯亮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