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手机向网贷平台借款后共同使用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李建录律师
同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在获知被害人的手机开机密码、支付密码后,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分别向微信的“微粒贷”、支付宝的“借呗”、京东的“金条借款”和“招联-好期贷”等借款平台申请借款,并转汇入其为被害人所开办的银行卡中。被告人以旅游散心、考察项目等理由,携被害人及其家人四处游玩,将上述钱款挥霍。截至案发,除分期偿还了8000元,被告人尚有13万元未能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虚构事实,趁被害人不备,利用被害人手机申请向网贷平台借款借款,导致被害人背负债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据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六万元。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将所骗钱款大部分用于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消费,但在诈骗已经既遂的情形下,这种行为是对赃款的事后处置,不影响诈骗的定性。本案的发生,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不啻于一场悲剧。正如被告人最后陈述所言:如果撒了一个谎,就要不停地撒谎也弥补。出于虚荣心,被告人随口吹了一个牛皮,就不得不用各种借款来维持其“不差钱”的形象,最终在仅仅两个月间,将所借十三万元被挥霍一空。即使到被害人准备报警前夕,被告人还在谎称“母亲的资产马上就要转移过来,先借钱周转一下,我负责处理”。这场闹剧换来的,就是被告人要在28岁的大好年华,在铁牢里度过人生本来最精彩的五年半的时光。而对于被害人来说,虽然被告人被判有罪,但不意味着被害人就不要偿还网贷平台的欠款。迄今为止,被害人已经偿还了8万余元借款,还有余款及高额利息有待清偿。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很多网贷平台只要使用手机APP注册手机号、输入短信验证码等就可以获得贷款,甚至无需本人身份验证。这就警示我们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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