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环境标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环境标准体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
  (2)环境标准制定权限
  环境质量标准:环保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级政府对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环保部备案。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保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的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毒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允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能力的最高限额,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中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陈智辉律师
辽宁锦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