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兴富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龚兴富,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
2007年,被告人龚兴富和被害人邓某(女,殁年24岁)相识后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龚某(被害人,殁年4个月)。2012年3月28日晚,龚兴富和他人在宾馆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于23时许回到其租住处。次日8时许,龚兴富和邓某因给龚某穿衣服等事发生争执,龚兴富自感异常烦躁、亢奋,产生杀人而后快之念,遂持菜刀朝正在卫生间洗漱的邓某头、面、颈等处砍击数刀,又朝龚某头部砍击一刀,并抓起龚某扔在地上,致邓某、龚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兴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龚兴富吸食毒品后仅因生活琐事便持刀行凶,砍击同居女友及年仅4个月大的幼子,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龚兴富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龚兴富已于2013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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