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20 作者:王景林律师
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刑事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本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管辖,现对《关于对本市破坏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整管辖的规定》(沪检发〔2016〕25号)中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一审案件。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发生在本区的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一审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判上述三区以外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一审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二审案件,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员出席法庭。
二、对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分别由立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在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或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实施。依法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实施。
三、《关于对本市破坏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整管辖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之前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案件,按照原管辖及程序办理,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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