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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张学增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第176规定的罪名,根据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故意的,按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逸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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