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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犯罪情节中的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

发布日期:2020-01-09    作者:张学增律师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共同存在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取得被害人谅解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结果。
一、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情节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实务中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取得谅解的情节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赔偿被害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遭受的损失,与赔偿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损失意义更大。侵财类犯罪,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大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宽的可能性仍然很小。2、赔偿数额及比例。 被害人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得到全部满足的,从宽的幅度比较大。3、赔偿能力。是否竭尽其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是其是否积极主动、真诚悔罪的具体表现,只有竭尽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的从宽幅度才会相应较大。4、认罪、悔罪程度。对认罪、悔罪程度不高,只是足额赔偿获得了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从宽幅度会小些。5、谅解原因及真实程度。对被害人基于正常原因而真诚谅解的,从宽幅度会比较大;对被害人虽表示谅解但谅解的意愿不强,应谨慎把握从宽幅度。
二、实务中常见问题
1、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情节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2、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与退赃、退赔并存的 
        赔偿损失与退赃、退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于不同的量刑情节。当被告人同时具有这两个量刑情节时,应明确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均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条件,应在总体上把握从宽比例。
3、共同犯罪中的赔偿损失 
        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某一被告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应从宽处罚。
4、共同犯罪中一人赔偿全案谅解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全部被告人表示谅解,这种情况实际赔偿损失的被告人适用“积极赔偿被害人解决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其余被告人只适用“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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