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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应条件和应用要求

发布日期:2020-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其合同当事人履约过程中适应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性相较其他类型的合同要高很多。文章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应条件与要求,以期为其他工程合同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 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

  0、前言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改变了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情事变更发生后,致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其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目的在于消除因情势变更所带来的不公后果。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其合同当事人履约过程中适应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性相较其他类型的合同要高很多。文章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应条件与要求,以期为其他工程合同实践提供借鉴。

  1、 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应条件

  理论上一般认为,建设工程合同适应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 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

  建设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可能预见到的情况及自愿合意下确定的。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初无法预见的异常情况,即作为合同环境及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如异常的地质条件与气候条件、工程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经济政策重大变化及自然灾害等,这些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是建设工程合同适应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

  1.2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

  如果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则该客观事实应当为合同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所以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应问题。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结束,情势变更原则也无必要适应。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由于迟延履行方已构成违约,情势变更原则也不适应于迟延履行方。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主张适应情势变更原则而继续履行至完毕,应视为放弃主张的权利。





  1.3 、情势变更事实是无法预料且不能克服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能够预见该变动将要发生,或当事人能予以克服的,则表明该事实发生的风险已承担或在可承担合理范围内,不能适应情势变更原则。如果该变动属当事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则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应由其承担该事实发生的风险。而对于善意的没有预见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应当予以支持。

  1.4 、情势变更事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对于不可抗力、异常地质与气候条件、物价非正常波动、法律政策变化等情况,由于当事人其本身并无过错而适应于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或当事人应当预见得到而未预见的或属于市场的正常风险等,则应当由其自身承担风险或责任,不能适应于情势变更原则。

  1.5 、情势变更将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情势变更发生后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其不平衡的影响。如情势变更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当事人之间重大利益造成影响或仅造成轻微影响,则不能适应情势变更原则。

  2、 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要求

  2.1、 情势变更程序上的要求

  与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当事人且无须协商不同,情势变更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重新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但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取决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案情实际的裁量。

  2.2 、情势变更效力上的要求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但无论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都应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如果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价值量发生变化,且合同双方自愿维持现有合同关系,可以通过增减合同标底额的方式变更合同,并在增减尺度上应侧重于保护守约方,以达到双方利益的重新平衡;如果情势变更发生是暂时性,且合同当事人都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则可以采取延期或分期履行的方式变更合同,以消除情势变更所带来的不公;如合同变更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或仍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此时则应对合同予以解除。

  2.3、 应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过程中的固有风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得到的并由其承担的风险。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事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2]。

  2.4、 应把握情势变更原则在固定价合同中的适应度

  一般固定价的建设工程合同都会采用“无论材料设备价格涨跌与否,本合同价格不得调整”这样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幅度,但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是法定原则,固定价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法适度主张适应情势变更原则:应以整体工程造价作为是否显失公平的衡量标准,如情势变更仅引起工程局部成本的增加,而整体工程仍有盈利,则不得适应情势变更原则。

  3、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及要求,并非简单地豁免一方义务而使另一方承受不利后果的利益平均,应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事实,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相应的司法救济,公平合理地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体现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韩世远.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2014:(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3]崔玉清.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J].政法论坛,2014,32(1):176-179.
  [4]于震.对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考[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7(4):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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