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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

发布日期:2020-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首先,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其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 
        综上,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从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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