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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死亡引发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01-17    作者:杨谦律师
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执行程序也是如此。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死亡,就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权利,继续执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无须继续。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直到权利人的继承人出现并且提出申请,法院才恢复执行程序。但在这期间,法院是否应该继续做工作、做什么样的工作,我国当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死亡至其继承人出现并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期间,法院有必要做一些工作,因为执行申请人的死亡必然引发很多法律问题,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继承问题,对这一问题不予解决,执行程序就无法继续。
      执行标的不同,执行申请人死亡引发的继承问题不同
  执行标的必须具有给付性,否则无法强制执行。一般认为执行标的有两种类型:财物和行为。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都要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些合法财产,不仅包括既得财产,还包括一些应得财产,也就是期待利益。如果执行标的是财物,那么,尚没有执行的财物便是执行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给付,而尚没有给付的财物,就成为他的遗产,应该适用继承制度;执行标的是行为的,对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执行申请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确认其继承权继续申请执行?如果可以,是否可以理解为继承人对行为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客体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包括行为。可见,行为不能继承。事实上,继承人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并不是继承人对行为的继承,而是因为这一行为实行的后果与继承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会影响继承人对自身权利的行使。比如执行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将堆放在门口的杂物进行清理,此时,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排除妨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突然死亡,其继承人正好与他共同居住,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影响了继承人的正常生活,那么,可以认为这里的执行标的同继承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只要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与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就有权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只有与执行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享有上述权利;如果继承人与执行标的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本身不会要求进行身份确认,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即使继承人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法院也可以执行标的与继承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而不予支持。
        中止执行到恢复执行期间,法院应处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此阶段,法院应处理两个问题:认定申请人继承资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包含了全部具有继承权利且有权申请继续执行的继承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执行终结,而其他情况下,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人死亡后,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等待新的权利人的申请以继续进行,这便涉及到继承问题,涉及到对执行申请人的继承人资格认定问题。
  若执行标的是财物,那么执行申请人的继承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法院就必须确定这些人是否具备继承资格,以及他们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如果执行标的是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对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作出确认,以确定继承人是否法定的适格的当事人,否则,无法继续执行。若是所有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的继承人与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都没有利害关系,则法院将不予支持继承人的请求,这时,也就不需要对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作出认定。
  为了防止继承人严重侵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取得不当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死亡,法院发现申请继续执行的继承人有上述情况,即使其提出继续执行的申请,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笔者认为,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执行申请人死亡,法院应允许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来主张权利,以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使他们的民事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当然,这是仅对执行标的是财物而言的,若执行标的是行为的,如果有其他与执行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在审查过程中,务必查清申请执行的人是否全部享有继承权利,且是有权申请继续执行的全部继承人,否则对继承人就欠缺保护。部分继承人恶意隐瞒,使得其他继承人无法取得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和利益,必然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从这一角度讲,法院对申请人是否是全部有权申请的继承人的审查保证了结果的公平、正义。如果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审查工作的影响,使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疏漏,可能使继承人之间产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另行起诉予以解决。
              对法院具体做法的设想
  法院做上述工作时,如果执行庭经过认真审查,对申请继续执行的执行申请人的继承人继承资格和继承份额没有异议,而且也查清他们是全部具有继承权利,且有权申请继续执行的继承人,那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防止遗漏,法院可以将这些执行申请人的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如果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则法院重新审查当事人。如果过了公示期,没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便可以据此直接认定他们的资格,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各继承人彼此之间确实没有纠纷,他们可以到公证部门就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的多少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是否具备继承权产生争议,他们可以就继承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由审判庭审理;如果继承人对是否具备继承权没有争议,只对继承份额问题产生纠纷,也可就此继承纠纷起诉,由审判庭解决。
  经历了上述步骤后,法院执行庭可据公告结果,依职权恢复执行。如果相关继承人持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者公证结果到法院执行庭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执行庭可根据其中对有无继承权和继承份额多少的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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