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行诉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发布日期:2020-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年3月25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履行义务又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