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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捅死碍手者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20-01-20    作者:杨谦律师
 【案情】
  高某在廊坊市某集市上盗窃项链,得手后,在一旁的瓜农崔某大声怒吼提醒被盗窃项链的受害者。随后,崔某遭高某报复,崔某被高某用折叠单刃尖刀刺扎好几下,崔某因被锐器刺破右锁骨及右肺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对于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高某是在盗窃过程中另起犯意实施杀人行为,故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高某在盗窃得手后对被盗财产具有保护意识的瓜农崔某实施杀人,其行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高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并取得财物的这个过程,被瓜农崔某发现,瓜农崔某在高某已经获得财物,盗窃得手后,路见不平一声吼,想要制止并提醒被盗财物者。高某杀害崔某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得到的财物。
  第二,高某一开始只有偷的故意,但是在其盗窃得手后,因为崔某的制止,其犯意由偷转变成保护已到手的财物,只是其性质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高某刺伤崔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服其以及被盗者的反抗。虽然高某的暴力行为没有直接对准财物被盗者本身,而是对准的第三人崔某,但是崔某与财物损失者都是人,所以高某对崔某的伤害亦构成转化型抢劫。
  第三,高某的整个行为过程是从盗窃得手后到暴力护财的犯意转化,高某有先期的盗窃行为,本案是作为犯意转化直接适用刑法(转化型)抢劫罪。倘若,高某在未盗窃得手后,而是在盗窃实施过程中尚未得手时将崔某杀害,这时才属于在盗窃过程中另起犯意实施杀人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而本案中的高某不属于此情形。
  综上所述,高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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