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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20-02-10    作者:陈旺律师

“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何来亏欠…”这是电影《前任3:再见前任》插曲《体面》中的一句歌词,这首歌曲伤感且洒脱,也道出了失恋者对逝去爱情感到遗憾心酸却不得已要洒脱放手的心声。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轰轰烈烈地爱,洒洒脱脱地分手。有些人认为,自己将全部的青春年华交给了某个人,但到头来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心有不甘,于是就会在分手时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以此来弥补那段已经终结的爱情曾经耗费的美好青春年华。
        那么,究竟什么是青春损失费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又会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请求呢?今天,小编来跟大家讲讲青春损失费的那些事! 
        青春损失费,又叫“分手费”,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对另一方曾经付出的青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下面,小编将通过两个案例告诉大家,青春损失费,法院支不支持!
案例分享
案例一: 
        古某与吴某曾是恋人关系,因吴某发现古某隐瞒已婚及有孩子的事实,吴某提出分手。分手时,吴某要求古某签订协议,并要求古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古某当时觉得有愧于吴某,于是就答应了,并签订了协议。但古某签订协议后反悔了,也没有按时向吴某支付青春损失费。吴某遂一气之下将古某诉至法院,要求古某支付其青春损失费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签订协议,是古某的真实意愿,是双方就过去一段共同生活的了结,该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支持了吴某的主张。古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并不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古某补偿吴某青春损失费的约定,系以金钱方式补偿古某与吴某交往期间逝去的青春时光,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最终驳回了吴某请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王某和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因婆媳关系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6月2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张某)答应付女方(吴某)青春损失费拾万元整,预计贰年付完,如遇经济问题,后面另给予酌情协商”。后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费。于是,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青春损失费”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王某和张某达成的有关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张某对王某的补偿。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青春损失费请求。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可以看出,分手时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能不能拿回来,要分情况而定。
律师分析
一、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对方反悔的,无论双方是否有书面约定,法院均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概念,青春也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它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然消失。在一段感情当中,双方均为对方奉献了自己的青春,且这种奉献是对等的,如果说有青春损失,那么双方都是有青春损失的。所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你看,我跟对方是签了协议的,白纸黑字,对方要付给我青春损失费,怎么会没有依据?这不就是合同依据吗?”对此,小编将从下面两个方面告诉你,为什么有协议法院也不支持青春损失费。 
        其一,分手签署青春损失费协议,索要青春损失费,会向社会大众传递不好的爱情观导向,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确的恋爱价值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倾向性认为青春损失费协议是无效的,从而不予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其二,青春损失费协议从书面上看,是协议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对方表示接受的一种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青春损失费协议实际上具备赠与的性质,从法律上也可定性为赠与合同。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即便双方签署了青春损失费协议,只要给予财产的一方在将财产交付对方前反悔,则可以视为撤销赠与,即便接受财产赠与一方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那么同理,如果一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青春损失费支付给对方,则赠与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完毕,赠与方亦不得要求对方将青春损失费返还。
二、离婚时,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青春损失费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将优先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且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所以,离婚时,如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该约定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会将“青春损失费”定性为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并认定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效,从而支持青春损失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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