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主物权和从物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发布日期:2020-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