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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再审?

发布日期:2020-03-26    作者:张静律师
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人民法z院应当裁定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符合下列13种情形中的1种,就可以向人民法z院申请再审,而不必明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确符合下列情形,这无疑是降低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门槛。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z院调查收集,人民法z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z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对于当事人向哪个法z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z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z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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