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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基本考点: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日期:2020-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理学基本考点: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司法考试法理学“枯燥乏味”,常常让人感到无从下手。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学习好坏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该学科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司法考试知识点也很繁杂,因此对学法人来说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到底该如何呢?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奉上法理学讲义,希望可以对的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1.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2.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3.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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