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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老鼠门案”顾客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20-04-10    作者:李建录律师

火锅店用餐时,趁人不备将自己携带的老鼠放入火锅内,后以吃到老鼠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有关部门举报相要挟,要求商家赔偿500万元。2019年5月9日,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老鼠从老家带至北京。次日18时许,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北京市丰台区海底捞餐厅就餐。过程中,郭某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为要挟,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协商未果后,郭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15日,海底捞店员拨打110电话报警,11月1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食品安全假象为手段,以损害商业信誉为要挟,向监管部门虚假举报,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因商家积极报案,郭某并未实际取得钱款,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虽在庭审前委托家属代为支付未结餐费并补偿营业额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当庭辩称“500万的赔偿数额系海底捞店员提出,且其并未坚持索赔”的意见,与在案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不符,其当庭并未真诚悔过,悔罪表现一般。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和警务资源,破坏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误解,行为性质恶劣。 
        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体系,保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目前,此案已生效。 
        点 评 
        诚信守法基石牢 抵制“碰瓷”有底气 
        法院依法惩处郭某“碰瓷”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公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传递出维护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同时,本案也提醒经营者,“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壮大之源;诚信、守法经营是企业维护商誉的基石。基石牢固,抵制“碰瓷”才有底气。目前,各个行业都按下复工复产的“快进键”,更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作保障。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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