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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并非本人亲自办理起诉离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陆XX与被告黄XX于1993年相识,1994年12月份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到男方家生活。后原告陆XX委托他人出面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而陆XX和黄XX本人并未到场。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长女已工作,次女仍在求学。2013年开始,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档案资料。而据镇政府原经办人回忆,陆XX与黄XX确实在其手上领取过结婚证,当时陆XX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由陆XX的父母请人来办理的。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XX要求与被告黄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不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也查不到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原、被告一致陈述在政府领取过结婚证,故本院对原、被告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行为予以确认。原、被告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不管结婚登记时原告有无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属无效婚姻情形。鉴于原、被告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审理中,被告也不愿意离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在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刚开始实施的那几年,很多人因不了解有关婚姻登记的相关制度,等级存在瑕疵的情况有很多。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对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瑕疵的,我国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程序上的瑕疵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本人提供了有关证件,双方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本人对结婚证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仍按有效婚姻处理。实质上的瑕疵如婚姻当事人未达婚龄、或存在重婚等无效婚姻事由的,在无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认定为有效婚姻。 

      综合上面的介绍,不管结婚登记时原告有无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属无效婚姻情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结婚证并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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