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一个疑问。许多人不明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为什么没有挪到《侵权责任法》中去。原因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属于“注意规定”,即“正确的废话”,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理解。①调整范围: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因承揽活动致人人身损害或者承揽人遭受人身损害。②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具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定作人对于损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③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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