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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对赌协议(保本条款回购条款等)中有哪些常见类型,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5-02    作者:荆华律师

导读:在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的形式纷繁多样,既有使创始人欢欣鼓舞的对赌协议,也不乏存在令创始人痛心疾首的对赌协议。存在哪些常见的对赌类型?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私募对赌协议中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股权对赌型: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现金补偿型: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权稀释型: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 
        股权回购型: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股权激励型: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底价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 
        股权优先型: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私募股权机构将获得特定的权利。如股权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有限分配权或者一定的表决权利,如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等。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公司案中,认可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北京市法院系统及上海法院系统亦认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股份回购条款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仲裁机构认可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仲裁庭对对赌协议的认定标准亦为——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共利益。 
        司法实践中裁判考量因素: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商事交易的过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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