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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5-04    作者:李开宏律师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首先告诉你答案:因新冠肺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用赔偿,及时告知。 
        一、不用赔偿
        第一,先明确时间点。 
        说不用赔偿前,先明确一个事情,就是从那天开始才算是受到疫情影响,这方面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联合答记者问时指出:“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起始时间以该公告为准,疫情结束的时间届时以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为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应以2020年1月20日作为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之前需履行的合同应不在此列。 
        第二、为什么不用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明确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第三、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本次新冠病毒为新发现的病毒,本次疫情范围涉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三个基本要素。 
        二、及时告知 
        第一、为什么要告知? 
        因新冠肺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用赔偿违约金,但是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避免对方因此产生更大的损失,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最后万一对方起诉要求赔偿,可以拿出当时告知的证明,跟法官说,我们N天前就告诉他们因为疫情无法履行合同,让他们及时应对,已经履行了及时告知的义务。 
        第二、怎么告知? 
        首先最好是合同约定的形式,其次最好是书面的,将来万一产生纠纷好有迹可循,再次,保留好已告知的证据,推荐书面写就后,以EMS邮寄的方式送达对方。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写清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我方无法履行某某合同约定的某某义务,并写清己方停工、停产或交通延误的具体情形等,最好再附上相关的证明。 
        三、我方合同没约定不可抗力这一条怎么办? 
        不可抗力是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所明文规定的法定免责情形,属于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双方即使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亦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最后,疫情总有一天会过去,生活还要继续,记得要及时与对方协商无法履行的后续处理,或是解除合同,或是延期履行,或是签订补充协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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