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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失败怎么和医院协商赔款

发布日期:2020-05-09    作者:戴允丝律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也有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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