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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上)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刘琬琳律师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潘杰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十分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和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是狠抓制度建设,确保工作实效。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该意见以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为主要内容,涵盖了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2018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规划》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价值引领、统筹推进等五项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确保司法解释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规划》为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价值指引。 
        二是精准对接立法,科学对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立足中国国情,明确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总则及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知》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总则的宣传学习有机结合,对宣传民法精神以及指导司法审判实践起到积极作用。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英烈保护法是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201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全面保护,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正式施行,这两部法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致力于解决不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阻碍医药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其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实现良法善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及时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疫苗、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正确适用民事赔偿首付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严厉制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健康。上述举措,传递了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价值导向,体现了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 
        三是强化示范引领,弘扬良好风尚。2016年3月8日和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内容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引起良好社会反响。2016年10月19日,即在英烈保护法制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方式聚焦英烈权益保护,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合法权益的5个典型案例, 对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人格,丑化英雄人物形象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获得广大群众一致称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符合契,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人民法院的传统民事审判,相较其他类型的审判工作,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重视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因此,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新时期,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民事审判工作在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面临不小的挑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在民事审判领域充分发挥“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分别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人民法院继续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
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
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
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
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
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
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
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一



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该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该两案系全国首次通过互联网审理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案例二



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核心价值:当代英烈保护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淮安某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谢勇同志“革命烈士”称号,追记一等功以及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谢勇的近亲属表示对曾某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侵权责任。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本案中,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行为对谢勇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被告曾某的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进行审判的案件,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式保护当代消防英烈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谢勇烈士的英雄事迹和精神为国家所褒扬,成为全社会、全民族宝贵的精神遗产,其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亵渎。曾某利用成员众多、易于传播的微信群,故意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诋毁烈士形象,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谢勇烈士人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顺应时代要求,回应民众呼声,通过释法说理匡扶正义,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时代主旋律,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以及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三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吴某某系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又有村民将吴某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某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吴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件。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对吴某某的不文明出行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改判吴某某对坠亡后果自行担责,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助人为乐、友善共处
一、基本案情 
        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见到郭某林将罗某某撞倒在地后,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与郭某林在事发前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林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郭某林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为小区居民休闲娱乐广场,该地点并不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该地点进行休闲娱乐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不是小区内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本案判决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本案裁判对弘扬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案例五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某公司、黄某诉邵某名誉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会公德、文明交往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邵某系该小区业主,邵某因美容服务问题在美容店内与黄某发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某公司、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某公司、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某公司、黄某发表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其对某公司、黄某使用了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邵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某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某公司、黄某的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邵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和黄某的名誉权,邵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黄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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