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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暂扣车辆期限是多长?

发布日期:202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交通警察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警察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依据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在扣留车辆时不但要依据法定理由“收集证据的需要”还要对被扣留车辆“妥善保管”。交警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对被扣留车辆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表明交通警察已经查明了事故的事实,不再需要收集证据,继续扣留车辆不予返还就失去了扣车的合法依据,此时,交通警察就应当返还被扣车辆。 

      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检验、鉴定后五日同时也是必须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交通警察就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依据相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一旦对方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事故车辆可以长期扣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新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既保护了伤者的权益,又体现了对车主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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