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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没发申请仲裁可以吗

发布日期:2020-05-22    作者:李丹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1、书面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就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板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要求等内容,请求调解委员会予以处理。
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法规定的当事人。但是具体实施人可能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比如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调解。申请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口头申请方式:
口头申请的方式与书面申请的方式具有同样的效力。比较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承认口头申请的效力也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口头申请的要求与书面申请的要求是一致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纪录。
(二)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要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节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查核实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由调查员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
2、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四)调解
1、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集体争议推举代表),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2、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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