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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 劳动者应知道的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0-05-22    作者:邓普云律师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按月给一些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虽然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但是依然有许多人对此知之甚少。近日,午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对“竞业限制”进行详细解读。 
        竞业限制 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 
        【案例】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虽然在平时工作中并不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中却约定其在离职后的一年内,        不得在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供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2019年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因为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又急需收入来源,只好在公司附近的、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公司随即以其违约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 
        【点评】 李某有权拒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正因为李某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决定了其不具备对应的主体资格,相关约定由于与之相违而无效,李某自然无需受到约束。 
        补偿不明 可要求按月薪30%支付 
        【案例】 梁某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明确其离职后不得从事公司的同类业务。2019年2月,梁某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竞业限制协议书》并没有提起公司对自己补偿的问题,便当即前往公司协商。但公司却以没有约定补偿即意味着其无需支付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公司同样必须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梁某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书》,公司就必须给予补偿,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并不等于公司无需支付。 
        拒不补偿 员工可解除竞业限制 
        【案例】尹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的约定。依照约定,公司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尹某支付经济补偿。尹某没有在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没有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公司却在尹某离职的半年后,一直没有支付补偿金,甚至在尹某催要后,也一再推诿。尹某无奈之下,也想到置竞业限制于不顾,扩大自己的就业范围,可又担心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 
        【点评】 尹某有权索要补偿金,也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所涉情形恰恰与之吻合。
情势变更 单位可随时解除约定 
        【案例】 苗某于2015年3月任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鉴于其需要接触某一技术秘密,专门与苗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不仅规定了对苗某实行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期限,还明确了每月给予4000元的补偿标准。可2019年3月苗某离职之后,依约向公司索要补偿金时,公司觉得该项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业内已经不再属于什么秘密,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合同》,于是拒绝向苗某支付补偿金。苗某认为公司此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坚决反对。 
        【点评】 公司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用人单位支付了到期的补偿金并愿意额外支付3个月的补偿金,即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对于本案公司也不例外。 
        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颜梅生 
        注: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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