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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成立(从无期徒刑减为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20-05-25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案情简介:
  某日,已在某公安局退休的警察给我打电话约见,说其孩子被外省的某刑警队拘留了,通知书是涉嫌诈骗罪。我问他是否了解情况,他只简单的说好像是因为兑换美元挣差价,具体还是先会见了解情况再说。我带好委托手续,跟办案警官了解了一下案情,又赶赴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C。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是:C加入了外汇群,在群里有个自称K的人主动加C,并问C是否愿意做外汇差价,其提供资金。C问资金来源,K说公司的资金,是合法的。双方约见,K还特意安排了其工作人员见面,一再确定资金是合法的。C就开始利用K提供的资金做外汇差价,涉及资金五百余万元。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流向,找到了CC才知道原来这些资金是电信诈骗来的钱。于是公安机关以C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通过初步了解的案情,我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并给公安机关出具了不构成诈骗的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认为是C故意隐瞒案情,在我方认为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以诈骗罪移交检察院。从检察院阅卷之后,根据具体的案情,我给检察院再次出具了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经过慎重讨论,把诈骗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罪名上讲,直接从无期徒刑降为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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