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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姚雷律师

【基本案情】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某于花椒平台直播攀爬表演时失手坠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境和风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典型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其营利性质、对危险的掌控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为应当进行规制,比如审核并警告、提示该视频是“危险视频”、“请勿模仿”等;若其借助用户的相关行为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客观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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