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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不足与建议

发布日期:202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城市化以及区域竞争的日渐加剧,如何通过良好的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来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创新城市治理模式发展,成为现代城市尤其是城市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立足个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坚持探讨城市住宅小区自治,对今后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工作,对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住宅小区; 综合治理; 问题; 对策建议;

  个旧市又名“锡都”,地处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北岸,距昆明280公里,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位于北回归线上的城市之一。城市建成区面积13.16平方公里,全市城镇化率73.8%,城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5570人。目前城区共有2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215个(其中,有名称的小区有143个,无名称的有72个,由物业公司管理的有94个,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有121个),小区形成时间跨度为1950年至2017年,截止到2017年,常驻人口共计户籍总数61431户,总人口152013人。千人以上世居民族有汉族、彝族、哈尼族、回族,其中汉族125001人占82.2%,彝族16122人占10.6%,哈尼族2740人占1.8%,回族2359人占1.6%。

  个旧市城市小区治理工作主要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社区治理为主,物业公司管理为辅的综合治理格局。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居民住宅小区是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居所,目前城区仍然有老工业区存在,搬迁及原址改造资金需要和难度较大,部分老旧住宅区和棚户区较为集中,生产区和生活区混杂交错,严重影响了城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快速转型以及扩容发展。近年来,个旧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然要看到小区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仍然有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一、个旧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区问题呈现复杂化趋势,治理难度不同

  1. 棚户成为城市治理的“疮疤”

  个旧市棚户区主要集中在老旧住宅小区,这些小区形成时间久远,由单位自建房、房改售房、市直管公房及居民自建房构成且各类住房混杂,这类小区多在城市边缘,所处地理位置十分尴尬。由于棚户区长期无人管理,年久失修,现在辖区内的大量公共沟、管、池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坏,开始不同程度塌陷、泄漏,污水四溢,生态环境恶劣,带来许多公共环境卫生及安全隐患问题。加之棚户区住户表现为“两低两多”(平均文化程度低、平均收入低,小区无固定职业人员多、老年人多)等特点,租住户流动性大,素质层次低下,人员成分构成复杂,公共道德意识差,不文明行为普遍,生活卫生习惯差,行事方式极为简单这些因素导致这里的生态环境脏、乱、差现象日趋严重。

  2. 小区类型复杂,治理需求各异

  个旧市辖区居民住宅楼一大部分是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有色地质局308队等单位自建房,这类单位制住房由于管理成本核算无法通过,物业公司不愿意接手,很难进入市场化管理行列,加之政府也不可能全部承担,所以各小区在此类单位制住房治理中冲突会越加明显。


个旧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不足与建议


  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治理是个旧市住宅小区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从治理角度来分析,这类小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汇集了大量的低收入弱势群体居住,导致社会支持不足,社会关系松散,加之公共服务不到位,治理边缘化。长此以往,随着小区社会环境恶化,治理难度逐步加大。

  商品房作为个旧住宅小区主体部分,现治理工作较为突出的是两大问题:一是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使用问题。很多商品房面临着基础设施老化、公共设施不同程度损坏,但住户不知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存在,怎么用,矛盾纠纷明显。二是共有产权部分权益纠纷问题。很多商品房住户对属于自己共有产权的公共部分收益处置关注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无法回避的共有产权纠纷问题。

  3. 公共设施建设不配套,功能不完善

  个旧市由于占地面积小的原故,大部分小区均体现出公共设施建设不配套,功能不完善的问题,其原因各有不同:一是小区开发过程中重视土建工程,忽视配套工程,如绿化用地、公共厕所和公共健身场所等配套项目大多未能与住宅小区同时完工,造成小区住户生活诸多不便,给小区后期治理及住户的生活留下诸多隐患。二是老旧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此类住宅楼几乎全部建于2000年以前,其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均有较多缺陷及质量问题存在,大量公共沟、管、池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坏,带来许多公共环境卫生问题。同时小区内消防配套设施也较为落后,道路的规划建设不够科学、合理,部分巷道内长期缺乏夜间公共照明设施,更谈不上有监控等安保设施,以上客观因素也给社区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和治安留下了较多、较大的安全隐患。

  4. 公共场地侵占严重,矛盾纠纷持续不断

  个旧市绝大部分小区是开放式小区,住房多为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建盖,房屋较老旧、密集,小区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局面,小区内仅有的一些树木、花坛、健身器材和围栏等公共设施人为侵占损坏严重,公共场地任意占用现象尤为明显。近年来小区道路私装地锁或将附近的花坛和空地改建成私人停车位,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现象严重。无论是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抑或是公共设施遭到损坏,还是抢占车位让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持续升温,越演越烈。

  (二)小区综合治理工作问题突出

  1. 小区的自治能力还显不足

  目前,个旧小区工作平台主要发挥作用的是社区这个工作平台,大部分社区组建有党总支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等组织,并制定有相关制度,但是社区依托平台的主导能力不足。比如,大多数社区都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但在实际工作中议事规则运用不规范,协商技术应用不广泛,协商意识能力不强,协商议事方式应用较少,更多的是采用传统的工作方式,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主协商不了的情况。

  2.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协调工作机制不畅通

  本次调研中发现,社区居委会归城区办管,物业公司由住建局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从管理的角度来说是没人管,这三方隶属于不同的管理,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物业管理依然是社区治理的一大难点。只有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方协调推进,社区居委会牵头协调,物业公司规范管理,业主委员会合法有序开展工作,共同解决三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能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各种需求,共同治理好小区。

  3. 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不够有力

  截止2017年,个旧市有社区工作人员164人。其中:书记26人,主任26人,副书记8人,副主任51人,委员53人。社区工作人员有大学本科学历13人,占到总人数的7.9%,大学专科学历106人,占64.6%,高中(中专)43人,占26.2%,初中2人,占1.2%。年龄最大的56岁,年龄最小的24岁,平均年龄39岁。整个社区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同时在社区工作经验和能力上也亟待提升。

  (三)在社区治理中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治理架构不够完善,党组织发挥的作用有限

  1. 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小区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有效融合度还不够

  在本次调研中发现,社区党组织仍然是延用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构成的组织体系,而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设置方式更加单一,普遍是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构成的组织体系。由于隶属关系的不同,这就使得两者之间在小区治理中有效融合度不够,不能形成合力,党组织引领居民自治作用发挥不够突出。同时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在社区自治过程中,往往存在越往下作用越弱化现象,党支部和党小组的作用弱,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明显,居民小组基本虚无。

  2. 区域化党建平台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在本次调研中发现,不同类型的社区区域化党建平台作用发挥情况有所差异。自建房、动迁安置居多的老旧小区中,驻区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都是最弱;房改售房、单位建房居多的开放式小区中,物业公司作用发挥最弱;商品房居多新建封闭式小区中,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一般。可见,各社区在将社会组织引入社区治理和动员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还不够。

  3. 社区党员在小区治理中作用发挥还不够

  在本次调研中发现社区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在职党员和退休党员在社区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普遍没有发挥出来,这部分党员在居住地几乎是隐身,参与社区活动少,更谈不上参与小区治理工作。调查中发现,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不同,社区在组织这部分党员参与小区治理实际工作中有较大阻力和困难。

  (四)业主委员会在社区自治中地位不突出,作用发挥不明显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立难

  根据市房管局反映,个旧市只有少部分小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之所以出现此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业主委员会产生要求高,程序太过复杂,成立较难,具体包括两方面:第一,小区中缺少有声望的能站出来组织业主自主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第二,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须经物业面积中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所谓“双过半”才能产生,工作量庞大,非常困难。

  2. 法律地位不清,功能定位不明

  一方面,由于法规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等问题没有具体文本解释,导致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组织资格的尴尬现象经常出现,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有效保障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从调研小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业主委员会职能定位不清,存在运作不规范,缺乏经费保障,难以坚持开展正常的工作。

  (五)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经济利益主体在社区治理中未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个旧市物业管理公司调研中反映出来物业行业管理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一些老旧小区、老楼房年久失修,没有公共维修资金,且居住人群大都为中低收入人群,没有物业公司愿意管理,因此问题成堆却无法解决。二是部分小区因前期规划建设遗留问题多,设施设备配建不足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致使业主将不满情绪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导致后期管理服务难、物业服务收费难,引发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突出。三是随着物价不断上涨,而物业费收费标准多年未得以调整,导致物业行业工资水平长期偏低,与此同时物业行业的员工素质成逐年下降趋势,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因此造成业主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加剧了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的矛盾。四是调研中发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选定的,不是业主选聘出来的,这必然导致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个旧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以市政府为主导,着力整合各级各部门公共管理资源,把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来宏观调控

  1. 同步推进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

  个旧市占地狭小,城市发展可用地有限,而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却占据个旧大量面积,这给个旧城市建设提供了较大空间,成为“宝地”。因此,个旧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国家现有棚改项目的机会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另一方面要做好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规划设计,要从整个城区提升上来全盘规划,解决目前制约个旧城市发展的难题,如道路阻塞、花园绿地、健身场地少等。

  2. 改革住房现行的管理模式

  加快小区转型,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管理社会化,针对单位制住房小区管理以单位各自为政的客观实际,转变为市场化统一管理,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单位制住房小区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业主生活和小区建设服务。

  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治理要在公共服务与治理上对这类群体照顾,在保障经济适用的基础上,适当超前配置,小区公共设施建设要在不脱离实际的前提下适度超前配置,顺应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需要,如智能化设施的逐步应用等,以满足居民需求。

  解决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和共有产权权益纠纷问题:一要扎实推进规范管理工作,加大维修资金收缴力度,使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等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二要简化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审批手续,在方便、快捷上下功夫,使其及时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要落实业主对房屋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共有产权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资金安全。四要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和共有产权权益纠纷问题中的主导作用。

  3. 加强住宅小区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小区功能

  政府可对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明确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标准、交付时间、质量保证以及监督部门的职责等,针对不同的住宅小区,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均等化工作,同时扩大小区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配建范围,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住宅小区统一纳入小区配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范围,方便不同类型居民居住需求。

  4. 改善人居环境

  建议仍要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协调政府、城区办、社区、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多方关系,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采取多方协商,关键点是要赋予业主在决策中有发言权,提高业主们对公共事务知情度、参与度,并能积极为小区改造提供新的办法,从而使广大业主意见相统一。在酝酿小区改造的前期,在制定和完善小区改造方案的过程中,业主委会可通过向上主动收集多方信息,调动相关人脉资源,了解政府动态,向下到业主中广泛了解对小区改造的愿望,多方统一意见,真正促进小区的改造,真正解决小区居民的现实困难问题。

  (二)推进小区治理创新,发挥小区自治功能和作用,通过小区自治,共建和谐小区

  1. 推动自治项目,提升小区自治能力,形成自下而上的自治管理机制

  注重自治项目化运作。一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由居民做主形成自治项目,如,便民服务和公益环保等民生服务类、文体设施和志愿服务等文明创建类、停车管理和公共设施等基础建设类、安全设施和管理等平安建设类项目。二是可积极开展小区资源调查,大力培育小区特色项目,把这类支点项目做出亮点,做成精品,如,做好绿色生态、健康体锻等小区居民兴趣点项目,做好拆除违建、垃圾分类、安装电梯等小区痛点项目。三是注重政府的实事工程与小区居民自治的结合,政府在实施“美丽家园”和“人居环境提升”等实事工程中要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增强居民在建设过程的获得感,在推进实事工程中完成价值观的传递,提高居民的自治能力,推动小区自治,实现小区治理的目标。

  2. 明确功能定位,探索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三方的协调机制

  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三方都是独立运作的,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在工作上是互不干扰内部运作的合作关系,三方中要突显业主委员会关键作用,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切身利益既能够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又能监督物业公司更好地行履自己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决定社区治理的成效,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与社区居委会密切合作,聚集小区全体业主力量,开展小区自治,妥善解决小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与物业企业沟通协作,督促监督物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小区人居环境。

  发挥社区自治功能,形成协商自治机制。一要规范协商平台。将社区基层协商议事平台统一为业主协商议事会和居民协商议事会。二要规范协商内容。一是突出杂居小区自助物业管理。针对物业公司引进难、物业费收取难的问题,组织居民广泛协商,确定物业费、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管理方式等,不断推进物业服务常态化。二是突出“生态环境”建设。针对停车难、环卫差、违建多等问题,协商制定《小区改造方案》《小区拆违方案》实现从杂居型到物业型小区的提档升级。三要规范协商方式。一是创新线上协商。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等平台,实行线上沟通协商、线上议事解决。二是注重过程协商。突出问题导向,事前协商突出征求意见、事中协商突出达成共识、事后协商突出跟踪反馈,力求形成共建共享共治。

  3. 注重专业培训,夯实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持续机制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专业化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结构,将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网格员统一纳入基层社会工作者使用管理,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完善基层社区工作者人事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注重专业素养的提升和职业精神的塑造。研究制定《加强社区工作者专业化队伍培训意见》,在全市层面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能力、社区自治和社区工作者的技术、方法等针对性培训,同时各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创设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研究、共同提高工作环境。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社区工作者的价值理念,重视社区工作者职业精神的塑造,提升其职业感和事业心,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赋予社区干部“职业身份”,推动社区干部职业化。

  (三)探索党建引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路径

  1. 注重小区党组织的设置方式

  一是阶梯式设置方式。健全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形成社区、片区、楼组三级党组织形态。要大力加强楼组党小组的建设,加强楼组与楼组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建立楼组信息互通等平台,开发楼组资源,培育楼组文化,提倡楼事共议,楼务共管,实现楼组自治,促进邻里共同体的形成。二是兴趣型设置方式。以“兴趣爱好相同、专业特长相近、居住地点相连”为原则,设立特色党支部或党小组,营造兴趣共同体,发挥专业优势,提供志愿服务。

  2. 注重组织体系的区域融合

  建立健全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组织体系,发挥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四位一体”的功能。打造住宅小区党建联建示范点,重点建设好社区党建服务站,加大社区居委会和各个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交叉任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小区综合治理效果。

  3. 注重小区党员人才的挖掘

  加强制度化和组织化建设。如,完善党员亮身份制度,在保护党员相关隐私的基础上公开小区退休党员身份,推动全市退休党员积极参与“党员责任区”建设,带头参与带头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建立社区党员议事会、退休党员联席会等平台,建设在职党员志愿者队伍等,以项目化、组织化的方式提供党员参与小区治理的空间和渠道,并对社区党员开展社区评议,让各类党员在社区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舞台。

  (四)推动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自我管理

  1. 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功能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从法律法规上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增强其对小区具体事务的自治能力,提高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水平和民事诉讼能力。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自己制定《业主协议》,也可统称为小区规章条例,《业主协议》要涉及“业主委员会”的形成、权力关系、组织结构、领导人产生的序程和具体规则、各项重大决定的制定程序与实施办法,等等,内容尽可能详实,操作尽可能细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一切按法律和商业规则办事,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确立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业主是主体,物业公司实质上行使的是“管家”的职能。

  2. 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自我管理

  业主委员会自主选择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执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定,负责整个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有关业务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的清洁、绿化、保安,共用地、道路、设备维修等服务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关年度报告、有关预算与支出的年度报告(管理资金收支账目)、小区管理章程的修订案等详细资料,业主委员会及时将一切事务对业主公开。凡涉及住宅小区的任何重大问题、管理费、服务费、规则规章、提议提案、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宜等都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表决才能实施。

  3.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管理时根据小区的大小委派一名经理人或一个经理办公室依照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小区规章条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其它作业服务由物业管理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实施,经理承担作业服务监督职责,物业管理公司上述运作及相关决定必须报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执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章、条例进行对小区内共用地、共用设施、停车位的管理,绿化管理、消防与安全管理等。小区内的任何施工、业主的住房、共用设施或商业设施的改建都得报业主委员会审批。如果大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不再续约,另行聘请其它物业管理公司。

  (五)完善物业公司准入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来促使物业管理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化

  1. 加快老旧小区改造

  将无物业管理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市重点工程目录,实行财政扶持奖励,配套完善水、热、气、物业管理用房、硬化绿化、安防监控等,尽快制定、完善符合个旧市实际情况的城市物业管理体系,对综合整治的小区统一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物业覆盖率,促进现有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能有持续、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服务,加强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

  2. 推进物业管理前期介入

  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在工程建设前对物业项目规划、设计、功能布局、设备选用、施工监管、验收接管、销售和租赁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充分反映住户要求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自身要求,力求使用户入住之前的各项前期工作与用户使用的实际需要及日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将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全部列入工程招投标范围,确保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技术指标,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综合验收,要对项目配套设施设备的配建情况(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永久性自行车停车场、公厕、便民服务、垃圾转运设施、管网分户控制、邮政信箱、社区服务用房)、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未进行综合验收的住宅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3. 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

  加快制定市级政府层面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在物业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物业管理用房监管、优化物业服务发展环境、企业诚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加以全面规范,条件成熟的可提请人大出台地方法规,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积极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积极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如,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由红河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个旧市分会定期发布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信息,供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协商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为市场供需双方提供优质交流平台,积极引入物业管理业务合作型企业,促进配套产业的发展,如,保安公司、保洁公司、家政公司、外墙清洗公司、社区养老等,让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更容易认识和获得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在实践中摸索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议价、缔约、共有资产管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共同议事等能力。推广智能化管理系统平台,方便业主问询、报修、投诉等行为,分层次确定公益服务内容,增进居民之间的互助。

  4.推广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高度重视发展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工作,把在全市范围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针对目前很多业委会选举产生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比较随意的问题,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和解聘、选聘物管企业加强监督、监管,杜绝暗箱操作。鼓励通过有效竞争促进物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由业主委员会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物业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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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唐娟.共有、共享、共治[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5]谭志松,王小萍,李素芹,万兰芳.城市社区微自治的嘉明模式[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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