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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国家不同期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5-29    作者:杨谦律师

当一位作家的著作在不同的国家出版的时候,就会面临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是否有一些国际公约来约束共同的保护期限?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有兴趣的朋友了解,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国家不同期限怎么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发起了针对著作权保护器的公约,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加入了这一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是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世界版权公约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该条约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缴纳会费。但是,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二、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限国内外不一致,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系最为紧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享有著作人身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时,其著作人身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保护;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则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 
        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历史和水平的差异,导致了对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设定不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组织专门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著作权保护期差异解决办法的信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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