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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吴某乙、丰某某诉丰某义继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丰某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荣独任审判,依法追加吴某乙、丰某某为共同原告。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丰某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乙、丰某某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我与生父吴某章和继母封桂珍共同生活八年。我成家后经常探望二老。生父病故后,继母单独生活,每月有270元的退休工资,继母去世后,被告丰某义拿走了我生父和继母的存款单35张。被告丰某义让我签字要到银行支取,并说我有继母的遗嘱在手,因我不知道遗嘱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吴某乙诉称,我母亲去世时我才三岁,生父支边时,怕继母封桂珍歧视我,便将我留在江苏由我外婆代养。因路途远,本人不能出庭,全权委托我姐吴某甲代理。

原告丰某某诉称,因我姐夫吴某章与他的女儿吴某甲有不正当的关系,吴某章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当时我姐封桂珍只有14元的生活费,身体也不好,加之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生活非常困难,是我和我哥丰某义在经济上、精神上及时帮助了我姐,我们兄弟俩经常去帮我姐挑水、买面、拉煤炭,特别是我姐生病时,我们哥俩经常背我姐去医院治病。自从吴某章被被劳改,吴某甲与我姐话都不讲,更谈不上照顾和帮助了。而我1984年调离109团回江苏后,一直在经济上供给我姐和我姐夫,特别是我姐夫生病时我不断地寄钱给他,可他女儿吴某甲未曾去看过一次,就连后世也是由我哥丰某义和我姐封桂珍料理的。我姐封桂珍在家已病逝几日,吴某甲都不知道。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吴某甲早与她父亲断绝了父女关系,原告吴某甲不仅无权继承我姐的遗产,而且无权继承吴某章的遗产,本案遗产应由我和我哥依法继承。

被告丰某义辩称,虽然封桂珍死于吴某章之后,吴某甲也是被继承人吴某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章的遗产本应由封桂珍和吴某甲各继承二分之一。但是吴某章奸污吴某甲被判刑14年,吴某章、封桂珍与吴某甲早已断绝了关系,被继承人封桂珍生前已用遗嘱将遗产18000元赠与其侄女丰某梅和侄儿丰某龙,并将款交给我,封桂珍死在屋内三、四天当女儿的吴某甲都不知道,所以,封桂珍的遗产吴某甲不该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甲与吴某乙是姊妹关系,被告丰某义与原告丰某某是兄弟关系。原告丰某某和被告丰某义是被继承人封桂珍的弟弟。被继承人吴某章的前妻于一九五二年病逝,留下婚生子女三人,即长子喜儿头(乳名,于1959年夭折),长女吴某甲,次女吴某乙(吴某乙由其外婆代养至成人)。一九五六年,被继承人吴某章与封桂珍结婚,吴某章与封桂珍婚后未生育子女。一九五九年,吴某章与封桂珍携女儿吴某甲支边来疆生活,将小女儿吴某乙留在原籍。吴某甲称继母封桂珍为“妈”,吴某甲与父亲吴某章、继母封桂珍共同生活。一九六九年,被继承人吴某章因奸污继承人吴某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自吴某章的犯罪行为被揭露之日起,吴某章、封桂珍与吴某甲的关系恶化,互不来往,封桂珍独身生活至吴某章刑满释放。一九八三年,吴某章刑满释放,吴某章、封桂珍二人主要靠封桂珍的工资和吴某锦的打工收入维持生计。吴某章刑满释放后的前一段时间“不认”吴某甲为其女儿,后来虽然关系有所缓和,但心存芥蒂,父女之间来往甚少,当吴某甲去探望生父、继母时,被继母封桂珍骂的拒之门外。吴某章患病期间主要布封桂珍伺候。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吴某章因病去世,吴某甲、丰某义与封桂珍共同处理了吴某章的丧事。吴某章逝世后其遗产未继承,封桂珍主要靠自己的退休工资维持生活。吴某甲在其生父去世后,逢节均去探望继母封桂珍,也曾要求继母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封桂珍拒绝。丰某义对其姐封桂珍的生活尽过一定的扶助。丰某某对其姐的经济帮助等无证可考。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封桂珍突然因病去世,享年63岁。封桂珍的后事,由丰某义、108团制刷厂和吴某甲夫妇共同操办。封桂珍留下了存款31508元(其中有与吴某章的共同存款20638元),利息6084、80元(其中有与吴某章的共同利息5783、04元),工资1097、09元和家俱大立柜一个、八仙桌一张、床头柜一个以及单人木床两张。被继承人封桂珍在去世前将本案被继承人的存款计30430元交给被告丰某义。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丰某义向法院提交封桂珍的“遗书”一份,并提交封桂珍的私人图章一枚。该遗书由丰某义书写,盖有封桂珍的图章,落款时间为1995年10月30日。丰某义自称遗书由王国富起草,草稿已灭失。后来,被告丰某义持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未尽与原告吴某甲产生争议,原告吴某甲诉到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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