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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提起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日期:2020-06-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 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不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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