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告知义务法律概念
发布日期:2020-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章第 16条规定:“订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公司原则的主要内容。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在许多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和采用何种费率,因此,投保人的告知是否诚实和正确,对保险人的经营具有很大影响;
(二)保险具有偶然性,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险费,可能得到大于保费几十倍的赔偿。如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是无法经营的。
从保险实务来看,违反告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投保人对违反告知所导致的后果不了解。
2、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通过核保关,故意隐瞒以往的出险情况或病史,不如实告知。
3、在投保人已向业务员口头告知的情况下,个别业务员为了个人业绩,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加以隐瞒。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避免违反如实告知这一诚信原则首先应当加大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投保人了解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减少投保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其次,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从业队伍的建设,完善分配机制,进行综合考核而不是单一的业绩考核,减少其短期行为的发生,提高业务人员从业道德和专业水准。再次,投保人在办理手续之前应对所欲购买的保险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在办理手续时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上所要求的内容,对由他人代为填写的一定要仔细加以核对,在确定了其内容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投保意愿后方可签名或盖章,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疏忽而导致的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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