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法院调解一涉49户村民房屋损害赔偿案 ?
发布日期:2020-06-15 作者:王宇航律师
宜丰法院调解一涉49户村民房屋损害赔偿案
“感谢法官为民办事,帮我们把赔偿款落实到位!”几十位村民异口同声地向承办法官罗献忠表示感谢。6月12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棠浦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49户村民房屋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
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当时,棠浦镇枫林村部分村民的房屋开始出现裂痕,2009年房屋裂缝逐渐加大,部分墙体甚至出现倾斜变成危房。村民为此多次向政府反映情况,棠浦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村民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江西棠浦煤业有限公司的开采行为与房屋开裂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确定了房屋损失价值,江西棠浦煤业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导致赔偿事宜无法推进。
2020年5月9日,枫林村委会及49户村民将江西棠浦煤业有限公司诉至宜丰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受案后,承办法官罗献忠考虑到本案涉及群体性纠纷,人数多、房屋受损程度差异大,存在潜在风险和社会影响,调解处置更加稳妥。开庭前,承办法官一方面向棠浦镇人民政府、枫林村委会及49户村民详细了解情况,实地查看房屋受损情况;另一方面与江西棠浦煤业有限公司反复沟通协调,释明法理。
在掌握大量详实证据之后,承办法官决定在棠浦镇枫林村公开审理此案,因庭前工作到位,庭审过程较为顺利,当事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即同意由江西棠浦煤业有限公司按比例赔偿房屋损失共计100万元,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此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安定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昌平法院调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的原因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河南新蔡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损害赔偿案件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吗
- 继承财产的顺序
- 污染环境罪分析
- X江技术索赔消息,发布关于公司及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X卫股份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进展公告
- X力医疗最新索赔消息,发布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律师提示索赔范围
- 第三人能否直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 虐待罪与遗弃罪的区别
- ST路通索赔条件,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相关事项公告
- 威创股份索赔范围,发布定期报告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公告
- ST华铁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富通信息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 取保候审的不同结局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 拆迁时怎么和拆迁方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