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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算自首吗?

发布日期:2020-06-16    作者:宋开诚律师

亲办案件:
        2018年6月,王某因情感问题导致心情焦躁,在他人居住小区停车场内用钥匙等硬物多次故意划伤车辆,以此达到发泄的目的。后多位受害者报案,经过公安部门侦察认定王某有作案嫌疑,其致电王某要求其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王某到案后对其所犯事项供认不讳并后悔不已,最终王某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构成自首?

正方观点: 
        王某接到公安机关致电口头传唤,并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属于自首。虽公安机关对于其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掌握,但王某也并未躲避侦察、逃脱制裁,而是主动将自己交予公安机关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反方观点: 
        王某不构成自首,首先,王某系公安机关致电要求其到案才到案的,缺乏主动性。其次,王某若躲避侦察逃脱制裁不存在较大可能,因公安机关已将目标直接锁定为王某。再次,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算自首并没有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因此应该慎重认定,不算自首。

律师意见:
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目前我国对于自首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以外,还存在分则中部分罪名(如贪污贿赂类有关自首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七种视作主动投案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五种情形。
本案例属于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情形,即主动投案型。但有人会问,其是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才到案的,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呢?我们认为其属于主动投案,理由如下: 

        一、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自首,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本案中王某虽然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但在其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时,接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具有一定主动性。 
        二、王某有明确将自己交付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之外,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结果即导致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表示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追究的意愿明确且强烈,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口头拘传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法定程序,其适用较为广泛。如某人在实施犯罪后被群众发现,报案后公安来到现场,因情况紧急对嫌疑人适用口头拘传方式带回警局的,虽然该嫌疑人也属于被拘传后来到公安部门,但其在从犯罪现场前往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均被警方限制自由的,因此其就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哪怕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依然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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