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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著作权人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张梅律师
一、找不到著作权人如何处理
       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依法可拥有相关的著作权,因此即使是想要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下也不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四类情形,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都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我国有两种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一是法定许可,二是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1、相同:二者都是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著作权的特殊情况。
       2、不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人需要支付著作权人一定的使用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人不必支付著作权人使用报酬。
       3、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
       (1)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
       (2)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同样被报社、期刊社进行转载的;
       (3)除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外,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
二、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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