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称怀孕延续合同 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20-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律合劳动法专家认为:《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陈某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怀孕时,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陈某在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且其在怀孕时已是高龄产妇,如果在怀孕前刚刚流产,是后续医疗必须高度关注的事实,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记载或者医疗行为。同时高危孕妇在不足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违背生活常识,其陈述存疑。且陈某没有提供曾流产的任何证据。综合这些证据材料我们可以认为陈某于2012年9月告知公司其已怀孕的事实不真实,直到双方合同期满后陈某方才怀孕,因此陈某提供虚假事实致延期阶段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期间公司向陈某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根据劳动数量领取报酬,但不享受休假和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因此陈某未工作期间所得工资和劳动合同无效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的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服务费用陈某均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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