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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讲义之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发布日期:2020-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理解该原则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辩护人、证人还是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其次,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诉讼文书。

  最后,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应当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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