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解除,破产清算管理人被判支付安置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0-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电化厂破产清算管理人按清偿。
律师点评:
原告何某等53人虽因电化厂停产及其被租赁后离厂,但非本人申请离厂,按照招工协议书的约定,所以仍是电化厂职工。另外,电化厂在原告等离厂时至申请破产清算前,未履行与原告等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也未按约定退还抵押金。故原告何某等53人与电化厂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该厂破产清算时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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