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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1)委托人又称出票人,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也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2)付款人是贸易合同中的买方;(3)托收行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4)代收行为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理托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除上述之外,有时会出现提示行。有时卖方会在买方所在地委托一代理人,在买方拒收货物时代理处理货物。《托收统一规则》定义的“有关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提示行。付款人没有包括在此范围内,因为从银行在托收下的权利义务的角度考虑,付款人是否付款,对银行的托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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