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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长期分居影响感情 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合适吗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件事实:原被告长期分居影响感情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韩某于2000年时在大连服装厂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4日生育一女张某涵。我结婚后被告就开始对我不好,并于2011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无法查找。因我与被告长期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我一人无力单独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张某涵随原告一起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不顾原告及孩子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未尽到夫妻及家庭义务,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从2011年10月份出走到今,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合适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的规定,被告韩某有义务承担婚生女张某涵的抚养费,考量张某涵的生活状况需要,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10月30日起每月承担300元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当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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