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不起诉决定书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刑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0892,汉族,初中文化,景德镇市**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租住景德镇市**一私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俊杰、王海霞,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4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才才”(真实身份不详)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温州商业街嘉年华KTV唱完歌出来,走至卡拉多KTV附近一夜宵摊时,与受害人彭某某及其女朋友杨某某迎面相遇,夏某某无故伸手摸了杨某某的脸部一下,彭某某与夏某某等人理论,夏某某随即无故殴打受害人彭某某,胡某甲同胡某乙上前帮助夏某某对受害人彭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夏某某随手抓起夜宵摊的塑料凳子殴打彭某某的头部,造成彭某某头部受伤。后太白园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该警情并及时制止,控制住夏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和“才才”逃离现场。
在民警及巡防员控制夏某某、胡某甲的过程中,夏某某企图挣脱民警的控制并用手殴打民警吴某某,后被巡防员高某某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剂制服。胡某甲在被带上警车的时候用脚踢警车,并殴打巡防员高某某、汪某某和李某某。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夏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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