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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号”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日期:2020-07-20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行为人的“盗号”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秘密盗卖他人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笔者汇总了近年来的部分案例,判决结果(以及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不一致。从现有案例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无罪。其中无罪的声音比较轻微,而大部分法院最终认定为盗窃罪,小部分法院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笔者认为:行为人秘密盗卖他人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的行为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如果构成,构成何种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定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到底就是看法院对游戏虚拟财产是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 
        对于认定为盗窃罪的,法院首先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因此行为人以平和手段,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秘密转移占有的行为,可成立盗窃罪。 
        对于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院则论证虚拟财产只在虚拟世界具有相应价值,不符合社会公众认可的“公私财产”,因此不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盗窃罪论处;但是游戏装备、点卡内虚拟财产实际上又属于电子数据,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当然,对于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两个罪名而言,均有相应的入刑标准,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公安才会介入。 
        笔者认为:游戏装备、金币元宝、稀有皮肤、人物卡片等虽系虚拟财产,但是玩家对其投入了资金、劳动、时间才能产生,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因而具有财产属性,故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财物一般具有管理可能性、可转移性和有价值性,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物的本质特征,因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对此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同时,在盗号的过程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计算数据,又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窃取行为”这个层面,两者是重合的,同一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这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在某起案件的抗诉意见中明确指出,盗卖他人账户中虚拟财产的行为,由于该虚拟财产同时具有电子数据和财产的属性,因此应当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两罪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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